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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 /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規定事項。
二、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進修學校)比照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
3.私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生比照國立高職實用技能班各類科學雜費收費標準,核實由本部全額補助,但已得免繳費用之學生不得再請領本項費用補助。
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基準應依本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辦理。(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發。
四、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及印領清冊一式二份,備文送本部中部辦公室撥款。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章。
(二)核定半公費者,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全額補助,其他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應比照全公費減半申請。
(三)公費之請領,各按學期請領。但制服費應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不再發給;其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
(四)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送審及請款,應一併辦理。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六)申請表格及相關規定請至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tpde.edu.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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