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友會清寒獎助學金管理及發放辦法 92.02.11
壹、 依據:
本校校友會獎學金設置辦法。
九十一年校友會獎助學金資格審查會議修訂。
貳、組織:本委員會由校友會理事長、創會會長、常務理、監事、捐贈本會獎學金壹拾萬元以上熱心校友、母校校長、教務、訓導、總務、實習、圖書館、輔導、補校及各科主任、實習組長、就業組長等組成,每年三月下旬,召開委員會議,審查年度獎助學金名單或修訂管理及發放辦法。
參、募集與管理:
一、 本獎助學金由校友會於七十八年起發動熱心校友捐助,至八十二年春累積基金總額為二一二五○○○元整,並於八十二年六月廿八日併入母校文教基金會專戶,其生息仍以發放在學生獎助學金為目的,由校友會總幹事兼執行秘書,負責業務工作。
二、 本基金仍請熱心校友繼續捐助,以獎助更多需要幫助與值得獎勵之後輩學子。
肆、發放對象、名額及金額:
一、凡本校學生合於下列條件者,均可由個人、教職員工或主辦單位填表推薦為獎助學金候選人。
1、 家庭遭逢巨變,以致經濟拮据,無法順利完成學業者,由本會認養之。
2、 家境特殊清寒、品行良好、能刻苦向學,而確實需要幫助者。發放條件及金額如左:
(1). 德育:75分
(2). 實習:60分以上
(3). 智育:60-69分,每名四千元。
70-79分,每名六千元。
80分以上,每名八千元。
3、 個人或團體代表學校參加省級以上正式競賽成績優異者,團體以發一份為原則。(不限名額,依名次順序給予不等額之獎金,推薦時附一份榜單或獎狀影本、獎盃照片作為依據。)
4、 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
(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七千元、第三名五千元、第四名四千元、第五名三千元,第六名二千元及列名優勝者一千元)
5、 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
(第一名十萬元、第二名七萬元、第三名五萬元、第四名四萬元、第五名三萬元、第六名二萬元、名列優勝者一萬元)
二、凡就讀於各大專院校之本會會員,家境特殊貧寒並持有貧戶證明而確實需要幫助者,可檢具前學期成績證明單,並於申請表自述欄詳填家庭狀況,經該校竹工校友會長簽名推薦申請,經審查屬實者核發助學金。(非特殊貧寒者請勿申請)
伍、推薦及申請辦法:
一、 凡申請由本會認養者,每年由班導師或由教職員工提出,不受申請時間限制。
二、 本獎學金於每年二至三月份(即第二學期開學初)接受推薦及申請。
三、 在校生推薦表亦於每年元月份送各教師填表。
四、 就讀大專會員特殊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表,請於校友會網站:www.hcvs.hc.edu.tw/ass下載,於三月十日以前掛號寄達。
陸、審核:
一、 申請認養者,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資格之審查。
二、 在校生部份,先由各科主任及處、室主任執行初審。
三、 由任職母校之委員組織審查小組執行複審,然後送交管理委員會審查核定。
四、 錄取名額得視經費及實際情況酌予增減之。
柒、發放:
一、 被認養者資格經認定後,隨即按月發放認養助學金,金額之多寡由本會視實際情況斟酌之;發放時間長短,以一學期為原則,若該生家庭情況改善則停止發放;若否,則持續發放至該生畢業為止。
二、 受獎人名單經核定後,除在本校公告外,另行通知得獎人於該年度校友大會上公開頒獎。
三、 配合獎學金之發放,另製頒獎狀,以資鼓勵及作為永久紀念。
捌、本辦法經八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訂定,修改時應提報理監事會議核備後實施。
玖、附則:本項獎助學金之獲得不影響其他獎學金之申請。
※申請表請至校友會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