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國立新竹高工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要點 | |||||||||||||||||||
| 一、 |
依據教育部91年1月3日台(九○)電字90187600號令核定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為提供國立新竹高工(以下簡 稱本校)網路資源使用、管理及安全,並恪遵台灣學術網路 (TANet) 之使用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
| 二、 |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輔助、學術研究、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
||||||||||||||||||
| 三、 |
本校校園網路係指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而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 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
||||||||||||||||||
| 四、 |
校園網路上各項活動皆應遵守本要點、教育部訂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及「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
||||||||||||||||||
| 五、 | 校園網路之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 ||||||||||||||||||
|
|||||||||||||||||||
|
六、 |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
|
|||||||||||||||||||
|
七、 |
校園網路使用者若違反本要點或涉嫌侵害他人權益時,除停止其網路資源使用權外,並視情節輕重依「國立新竹高級工 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懲處:情節輕微者予以警告,如第九條第十九款;情節較重者予以小過,如第十條第二十四 、二十五款;而若情節重大者予以大過,如第十一條第二十四、二十五款,予以處分。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八、 |
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應先知會本校。各單位接獲通知後,應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 理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
||||||||||||||||||
| 九、 | 本要點經資訊發展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