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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高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暨支援服務實施要點

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88.01.27台八八參字第八八○○八○一二號令辦理。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8.10.08八八教中(一)字第八八五三二五四○號含辦理。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8.10.08八八教中(一)字第八八五三三七三六號含辦理。

目標|

因應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需求,並結合社會各種資     源,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評量、教學、行政等相關支援服務。
對象| 本校特教班學生及普通班學生持有殘障手冊者。
服務項目|

參與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之個案評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劃之擬訂、執行、追蹤、評鑑,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及轉銜輔導等服務。

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生活及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提供相關醫療資訊並協助轉介至相關醫療機構。

辦理特教班學生之甄選、鑑別、評估、安置及課程、教學、教材、教具、輔導、學習評量等服務。

辦理各項特殊教育宣導(推廣)活動,提供教師、特教班學生家長所需之特教知能與資訊,並鼓勵全校師生關懷、接納、協助身心障礙之學生。

提供家長有關特殊教育相關諮詢服務管道的資訊,及舉辦親職教育課程,並協助家長向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申請服務。

成員組成|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相關處室主管、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教班教師代表、特    教班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並聘請諮詢委員若干人,以推動特殊教育。
會議| 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委員會| 委員會提供學生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服務時應邀請學生家長參與,服務後應將結果作成記錄,建檔保存並通知學生家長。
經費|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本校特教班開班經費項下支應。
實施| 本要點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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