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與第七條規定,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免納學費之補助,依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數額上限計算。但學校公告之學費數額低於本部公告上限者,依學校公告數額計算。
三、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後,得就扣除原學期學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四、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於每學期前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審定學生補助資格。
(二)學校審定學生補助資格後,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至本系統繕造補助清冊;學生資料有異動時,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
(三)學校應依第六點第二項作業流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經費。
(四)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納學費後再予退費。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受理及審定其主管學校依前點規定申請學費補助後,應依第六點第二項作業流程規定,掣據送本部核撥經費。
六、本部依前二點學校與地方政府審定結果及學校於本系統繕造之資料,核撥經費。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作業流程。
七、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八、本部得依前一年度補助情形,預先撥付部分經費予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審定後,轉撥其主管學校。
九、地方政府應於當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報相關事宜。
十、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各該地方政府、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赴各校了解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經費並列入各該主管機關審核學校獎補助經費之依據。
十一、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學校或地方政府適用或比照本要點規定,申請學生學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