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110年10月04日主管會議提案討論
110年10月1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113年12月09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壹、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2134B號令「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訂定之。
教育部113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6728B號函修正。
貳、 原則與目的
一、學校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保障學生受教權。
二、學校於輔導協助過程中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三、學校應統整運用社會資源與經費,以維護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參、 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列舉如下:
(一)就讀本校且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
(二)就讀本校且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就讀本校且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
本要點所指稱之適用對象以下用學生代稱。
肆、 受教權維護
一、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彈性辦理請假。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保留入學資格。
(四)延長修業期限。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其他受教權益。
二、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的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學校應於每學年至少舉辦一場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課程、教育宣導、研習活動或訓練。
(二) 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主動放棄學籍。
(三) 學校的各種學則、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規定,應修正並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協助措施,以協助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 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措施,提供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五) 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
伍、 輔導協助原則與分工
一、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擬訂分工表(附件一),以維護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接案窗口:學校設置專人管理之專用信箱、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並運用集會、教學或教師進修加強宣導,使學生能有隱私且安心地主動求助。
專用電話:03-5350439,電子郵件:counseling@hcvs.hc.edu.tw。
三、知悉學生懷孕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附件二),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附件三)予以填寫。經評估若學生需社會福利資源之介入時,則由輔導室填寫轉介單(附件四)尋求協助。
四、知悉未成年學生懷孕時,應立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輔導主任為執行秘書,並應依相關規定進行通報;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主計室等處室主任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校內外相關專業人士參與。成年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跨單位協助需求者,亦同。
工作小組得依職責進行任務分工,負責處室與主要任務如下:
(一)輔導室:
1、成立輔導團隊,其成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校護、輔導教師、導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並得聘任校外輔導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2、遴選合適之輔導老師進行諮詢輔導。
3、輔導團隊應召開個案會議擬定輔導計畫,並適時修正。
4、建立懷孕學生紀錄,並依專業倫理妥適保存及管理其資料。
5、輔導內容應包括:
(1) 提供懷孕學生個別輔導及諮詢。
(2) 依學生需要提供生涯規劃輔導。
(3) 依學生需要協助安置、托育及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4) 提供學生家庭諮詢及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其家長諮詢及協助。
(5) 依需要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6) 提供工作小組與其他教師諮詢。
(7) 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
(二)教務處:
1、納入入學資格保留、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協助措施,並依需要修正相關學則、章則、成績考查或評量之相關規定,以協助學生完成學業。
2、視懷孕學生需要,結合相關資源,安排課程、場地、遴選適任教師,提供其多元適性教育、補救教學等協助完成學制內之課程。
(三)學務處:
1、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等相關事項,並依需要修正相關學則、章則及學生請假辦法之相關規定。
2、由健康中心或校護提供學生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孕程及產後照護、預防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教育等。
(四)實習處:依學生需要提供技職訓練課程。
(五)總務處:
1、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2、提供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視學生需求規劃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停車設施、如廁地點,以及健康中心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六)主計室: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將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之相關經費,納入該項經費預算。
2、配合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實習處、輔導室在提供懷孕學生相關課程及服務時,所需之鐘點費、諮詢輔導、家庭教育及場地修繕等費用。
(七)跨處室整合校內外資源:學務處、總務處應配合輔導室,協助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及其家庭運用校內外資源,以因應可能之家庭生活困境及托育需求。
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學校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學校於輔導、協助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隱私權。
學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並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等概況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生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措施或決議時,學生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及「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辦理。
本規定經本校主管會議討論,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國立新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表
工作小組 | |||
成員 | 任務職稱 | 負責項目 | |
校長 | 召集人 | 綜理事件之處理。 | |
輔導主任 | 執行秘書 | 協助召集人處理事件。 | |
秘書 | 小組成員 | 協助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與輔導協助之協商工作。 | |
教務主任 | 小組成員 | 提供學生多元適性教育,並予以彈性處理。 | |
實習主任 | 小組成員 | 提供學生技職訓練課程,並予以彈性處理。 | |
學務主任 | 小組成員 | 彈性處理學生出缺勤紀錄 。 | |
總務主任 | 小組成員 | 安排合乎需要之安全友善學習環境。 | |
進修部主任 | 小組成員 | 協助進修部學生處理懷孕受教權維護相關事宜,並提供所需之輔導措施。 | |
主計主任 | 小組成員 | 於學校相關預算項下編列經費以支應相關輔導及處理所需。 | |
護理師 | 小組成員 | 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代表 | 小組成員 | 視學生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 |
輔導團隊 | |||
成員 | 負責項目 | ||
輔導主任 | 1、遴選合適之個案管理者,並依學生需要妥善分工。 2、擬定整體輔導計畫,並召開個案會議,適時修正計畫。 3、提供工作小組與其他教師諮詢。 | ||
輔導教師 | 1、提供學生個別輔導與諮商。 2、提供學生生涯規劃輔導。 3、提供學生家庭諮詢與支持。 4、建立懷孕事件個案輔導紀錄,並依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權,妥適保存及管理資料。 5、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6、適時運用社會資源,協助學生相關需求。 | ||
導師 | 1、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 2、協同輔導教師進行班級輔導,協助學生心理及生理適應。 | ||
護理師 | 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代表 | 配合輔導人員之輔導措施進行協助。 | ||
校外輔導專業人士 | 視學生需要聘任,擔任諮詢顧問並提供建議。 | ||
附註:
由執行秘書統籌分配各工作小組,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附件二
國立新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