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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組織 / 畢聯會 / 組織辦法

國立新竹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聯會組織要點

103/10/15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新竹高工畢業生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絡感情、砥礪學行、製作畢業紀念冊及舉辦有關應屆畢業生之活動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學生活動聯絡中心。

第 四 條:凡本校高三應屆畢業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五 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會議。本會會員代表由應屆畢業生各班遴選之(每班應選一名)。

第 六 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

第 七 條:本會設服務組、學藝組、總務組、活動組、文宣組等五組,各組小組長由會員代表推舉或由主席推舉。

第 八 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及各組工作職責如下:

     主席:綜理本會事宜。

     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若主席無法親自處理職務時由其代理。

     服務組:掌理各項聯誼活動之服務工作,協助製作畢業紀念冊各項事宜,開會之會前準備工作。

     學藝組:掌理畢業紀念冊之設計、付印、及團體照之攝影事宜。

     總務組:掌理各種相關業務之財務收支、出納、登記等事宜。

     活動組:掌理本會聯誼等活動事宜。

     文宣組:掌理本會文書、公共關係等相關事宜,建立檔案資料,負責會議紀錄、宣傳活動訊息。

第 九 條:畢聯會各組活動可聘請校內老師輔導之。

第十條:本會各項活動紀錄及經費使用情形均送交本校核備,且主席、副主席、各組小組長於召開結束會議辦理移交手續後方能離校。

第十一條:畢聯會每學期召開三次會員代表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得由主席召集會員代表召開會議。召開各項會員代表會議時,會員代表如無故缺席,仍應執行代表會議所決定的事項不得異議;無故缺席可提異議。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陳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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